第五条 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属省委托我市制定的标准,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合理制定; (二)属我市制定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成本、供求状况、合理的利润和应纳税金以及群众、企业的承受能力、邻近地区收费水平、适当的施行时间等因素确定; 凡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或收费标准的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收费管理程序: (一)属我市制定省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需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属省委托市管项目、标准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列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需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由收费单位提出,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收费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批复意见。
第七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期内汇集并公开全市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逐步完善两证、一票、一卡制度,并实行调费咨询听证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设立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悬挂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场地的醒目位置。收费公示牌和价目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内容应包括收费名称、收费依据、计价单位、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项目,并注明收费责任人及投诉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乱收费行为,对收费公开进行社会监督,新闻传媒单位有权对收费公开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对收费公示牌、价目表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调整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及时在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上更改调整。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整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不得拖延或提前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需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在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上更改调整。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居民或村民收取或代收的各项费用必须实行收费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收费管理,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有关价目表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核实,确保收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