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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2000修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乱收费行为,对收费公开进行社会监督,新闻传媒单位有权对收费公开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对收费公示牌、价目表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调整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及时在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上更改调整。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整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不得拖延或提前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需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在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上更改调整。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居民或村民收取或代收的各项费用必领实行收费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收费管理,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有关价目表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核实,确保收费的合法性。
  第十条 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市业务主管部门、镇政府、区办事处以及收费单位,要签订收费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全面实行依法治费。
  第十一条 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管理制度。经批准收费、征收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没有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员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须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须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属医疗收费的,须领取《中山市医疗收费许可证》;属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的,须领取《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属各种非学历培训收费的,须领取《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属收取各种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须领取《中山市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征收许可证》。
  收费单位应在批准收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上述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十二条 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收费的,由委托单位持委托收费的文件依据,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办理《中山市委托收费许可证》后,方能委托收费。
  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应在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l5天内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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