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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7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97年9月5日颁发的《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中府[1997]85号)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期内汇集并公开全市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逐步完善两证、一票、一卡制度,并实行调费咨询听证制度。收费单位必须设立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悬挂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场地的醒目位置。收费公示牌和价目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内容应包括收费名称、收费依据、计价单位、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项目,并注明收费责任人及投诉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乱收费行为,对收费公开进行社会监督,新闻传媒单位有权对收费公开进行舆论监督”。

  二、增加一条作第八条“对收费公示牌、价目表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调整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及时在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上更改调整。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整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不得拖延或提前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需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在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上更改调整。”

  三、增加一条作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居民或村民收取或代收的各项费用必须实行收费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收费管理,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有关价目表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核实,确保收费的合法性。”

  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收费单位因收费发生争议时,除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可拒交外,必须先按收费单位的决定缴费,缴费后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市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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