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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财票[2007]2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收款单位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但近年检查发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使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收取捐赠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违反了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影响了“收支两条线”的执行。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进行改版分类
  将现行的“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改为“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单位之间专用)”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个人之间专用)”两种(以下简称“往来票据”,票样付后),全部套用“甘肃省财政厅收款收据专用章”,并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纳入全省财政票据管理体系。
  新版的“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单位之间专用)”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个人之间专用)”,于2007年9月1日起试用。原“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可继续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到期未用完的票据全部交由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机构销毁。试用期结束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的“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单位之间专用)”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个人之间专用)”,旧票停止使用。
  二、严格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单位之间专用)”的使用范围
  1、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财政拨款等;
  2、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如上下级经费往来、专项资金往来等;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4、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往来收款收据的。
  (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单位与个人之间专用)”的使用范围
  该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与其内部个人之间的往来款项结算,证明收到单位个人交来的款项,如代收职工水电暖费、电话费、还款、差旅费和学校代收学生的教材费等,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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