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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


  (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委托收费许可证、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征收许可证收费的;

  (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委托收费许可证、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征收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的。

  (五)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

  (六)不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票据收费的;

  (七)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费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收费行为,由监督检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有第二十一条(一)至(四)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可对有第二十一条(一)、(二)、(四)项行为者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对有第二十一条(三)项行为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有第二十一条(五)、(六)项行为者,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没收所有收费票据,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一倍的罚款。

  (三)对有第二十一条(七)项行为者,责令限期上缴或追回挪用的资金、税款,冲转有关帐目。

  (四)对有第二十一条(八)项行为者,责令其如实报告,收缴瞒报、虚报、拒报应当上缴的收入,并处以瞒报、虚报、拒报数额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以上至一倍的罚款。

  (五)对有第二十一条(九)、(十)项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对有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收费行为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监督检查机构可视情节依法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给予个人行政处分和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在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应作答复;监督检查机构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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