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市业务主管部门、镇政府、区办事处以及收费单位,要签订收费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全面实行依法治费。
第九条 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管理制度。经批准收费、征收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单位,必须到市物价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没有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员证的单位,不得收费。
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须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须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属医疗收费的,须领取《中山市医疗收费许可证》;属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的,须领取《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属各种非学历培训收费的,须领取《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属收取各种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须领取《中山市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征收许可证》。
收费单位应在批准收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物价管理部门办理上述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第十条 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收费的,由委托单位持委托收费的文件依据,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办理《中山市委托收费许可证》后,方能委托收费。
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应在发生变更、终止之日起15天内到市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因转让、合并、撤销等原因停止收费,应在转让、合并、撤销之日起15天内,将原有的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员证缴回市物价管理部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必须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缴费。
第十二条 收费实行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收费、医疗收费和征收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应持收费许可证到市税务部门领取收费票据。
未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发、转让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由市物价、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组成收费年审办公室,对各种收费、保证金、滞纳金、抵押金的收支情况实行每年一次综合年审。年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