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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规定的收费。

  教育收费是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种培训班、辅导班,按照《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规定的收费。

  医疗收费是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医疗中心、门诊部(所)、卫生站等医疗单位,按照《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五条 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属省委托我市制定的标准,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合理制定;

  (二)属我市制定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根据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成本、供求状况、合理的利润和应纳税金以及群众、企业的承受能力、邻近地区收费水平、适当的施行时间等因素确定;

  凡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立项或收费标准的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收费管理程序:

  (一)属我市制定省政府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需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属省委托市管项目、标准和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列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难,需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由收费单位提出,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后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收费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批复意见;

  (三)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在市物价管理部门委托制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委托管理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在一定时期内汇集并公开全市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逐步完善“两证、一票、一卡”管理制度,实行调费咨询听证制度。

  收费单位应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向市物价管理部门举报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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