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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

  (三)、协议供货商品的价格及其有效期
  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成交价格为采购人具体采购时与供货代理商在中标价格以内询价协商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中标供应商承诺的相关配套服务和有关必备配件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另外付费。供货代理商必须保证同一品牌、型号商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在当地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采购人在确定协议供货代理商和签订采购合同前,应认真查询“甘肃政府采购网” 和《甘肃经济日报》上协议供货的有关内容。
  协议供货价格有效期,公务用车等品目一般为六个月,其它商品一般为三个月。协议供货价格有效期若有调整,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在“甘肃政府采购网” 和《甘肃经济日报》上予以公告。
  在协议供货价格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必须将协议供货中标商品的媒体价格或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协议供货商品的媒体价格或市场价格下调时,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同比例下调中标价格;商品出现换代、停产时,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提供该商品的替换商品,但其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商品价格。上述调整,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及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 和《甘肃经济日报》上予以公告。
  为确保协议供货商品价格的真实,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审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市场价格行情调查、技术指标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视情况调整或取消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虚报技术指标的中标商品。
  (四)、协议供货采购资金的确认
  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批准安排资金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含拼盘项目),采购人必须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前,报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审核确认采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确认资金来源。
  (五)、协议供货商品及供货代理商的选择
  采购人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在落实政府采购资金后,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直接从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商品中确定采购需求(公务用车的配备需按有关规定审批)。具体采购时,可与供货代理商就价格、服务等进行询价协商,从中自主择优选择供货代理商,但协商后的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商品配置或服务承诺低于中标承诺的协商结果无效。对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其它商品以及公务用车的采购,采购人可按中标价格直接在中标范围内选择供货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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