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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范围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定期公开招标,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商品,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的一种采购形式。
  我省协议供货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应以省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
  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公务用车等均属协议供货范围,应当执行本规定。现行协议供货采购限额标准为:一次性采购同一品牌公务用车5辆以下的;一次性采购同一类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其它商品4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商品或协议供货范围内中标商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后另行组织采购。
  二、协议供货的程序
  协议供货按制定实施方案、招标确定供应商及商品价格、公告中标结果、落实采购资金、采购人选择商品和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和验收、资金结算、采购信息统计等程序进行。
  (一)、协议供货实施方案的制定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应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商品市场变化情况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的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每期协议供货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制定包括协议供货品目、中标比例、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依法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确定
  参加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一般应是投标商品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一家代理商全权代理制造厂商投标。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确定协议供货项目的总协调人和授权的供货代理商。同一投标供应商,在同一城市确定的供货代理商一般应为3家。每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结果确定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发布中标公告,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甘肃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并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承诺书和协议供货中标项目、中标商品规格型号、主要配置、最高价格、最低供货折扣率、供货时限、供货代理商联系方式、服务承诺等情况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备案,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及时将相关情况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网址:www.gszfcg.gansu.gov.cn)和《甘肃经济日报》公告,供采购人查阅,不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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