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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及有关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

  2、 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及本级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后。按季汇总《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并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明细表》,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各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同时,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发送电子信息。省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之前,一级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属于每年12月15日前项省财政厅报送下年第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正式批复之后,一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正式批复的部门预算分别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第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在不能准确预测季度用款计划的情况下,可按月报送用款计划)。
  3、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预算单位上报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预算指标管理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无误后,英在个工作日内发送到国库处批复。
  4、省财政厅国库处应按照预算指标管理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库款情况进行复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做出批复,并下达到一级预算单位。
  5、一级预算单位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以后,应及时向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逐级下达。
  6、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和支付系统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并入下一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并按上述1-5款程序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7、对紧急事项支付,科技以及预算单审核汇总报送《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附用款计划明细表,省财政厅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8、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以及预算单位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调整用款计划,按上述1-5款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9、省财政厅各处用款计划批复工作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计划审核和批复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或审批不予通过的,需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10、省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工作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如有违反程序、超时限或无故不办理审核批复等现象的,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5
甘肃省财政厅省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审核支付工作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支付工作,应严格执行《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基层预选单位应更具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想以及预算单位报送《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并通过财政过客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报送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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