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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6、采购办经办人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在5日内受理申请,并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经采购办研究同意并报分管厅长批准后,对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省财政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采购办应在5日内办妥;分立或者合并、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1。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8、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7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审批规程

  公务用车审批要严格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和《关于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通知》(甘财采[2004]5号)及有关规定。本着审批从严、职责明晰、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预算单位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或《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调拨转让过户申请表》,经预算主管部门或市(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送采购办经办人审核。省直单位购置新车的,应由部门预算处审核资金来源情况。
  2、采购办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购单位级别、车辆编制、车辆价格、排气量、产地等情况;过户车辆还应审核批准文件、车辆估价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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