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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7、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投诉处理结束后,应当妥善保管投诉处理中的相关文件。

  附件6
甘肃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程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2005]31号)的规定,并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采购办。
  2、采购办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送达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子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均应由采购办办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出具加盖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采购办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分管厅长批准后,对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资格或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不予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要对申请人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4、采购办在省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对拟认定的资格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将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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