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应商投诉的处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办经办人员接到供应商投诉书后,应当对供应商投诉书的内容、投诉人的条件、投诉的时限、投诉是否署写实名等进行审查,及时向采购办负责人汇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
2、采购办经办人员,在受理投诉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采购办负责人同意,也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采购办经办人员接到被投诉人的说明及相关附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开始审查。对投诉内容专业性较强、情况比较复杂的,应聘请技术、经济或法律等专家参与审查工作。凡涉及投诉事宜的人员,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应当负保密责任。
4、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按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5、采购办经办人员在审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处理决定意见,经采购办办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向分管厅领导汇报,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呈分管厅领导签发。
6、分管厅领导签发后,采购办经办人员应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兰外单位可适当延长送达时间)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当事人,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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