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送采购办负责人审批;对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交采购办办务会议审核后呈分管厅领导审批,并在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附件4
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规程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是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免费发布网络媒体,省内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在此公告,其公告的内容和程序如下:
1、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3)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4)招标投标及非招标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非招标采购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
(5)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6)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7)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8)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增加的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2、招标投标信息或其他属于政府采购采购业务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采购办网站管理员,应当在接到信息公告1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上网发布。对信息篇幅过大的,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压缩和调整,但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如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及时建议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及时向采购办负责人汇报研究处理。
3、需公告的招投标和采购业务以外的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办经办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审查信息内容,报采购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
附件5
省级政府采购办供应商投诉处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