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以下简称定编),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可配备公务用车数量,并作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配备、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定编范围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小轿车、旅行车(小型载客车、中型载客车、大型载客车)和越野车。
第二章 定编原则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定编根据机构职能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考虑现有车辆配备状况,结合工作需要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各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 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其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
第七条 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
第八条 越野车、旅行车均应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 公务用车编制每3年复核1次。撤、并或级别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