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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24、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核准;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

  25、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调整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报人事部审定。

  2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省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分别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省人事厅核准。其中,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28、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核准;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六、岗位聘用

  29、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0、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1、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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