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或相关市(州)国税局提供信息内容。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处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处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属于相关国税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市(州)国税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市(州)国税局负责人审签后报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市(州)国税局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各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依照
《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