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
《条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各处室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