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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甘肃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第十三条 自费代养完全采取自愿原则,可随时提出终止代养并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四条 各地办的城镇敬老院也可开展自费代养业务,收费标准,可参加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开展自费代养业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必须要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专用票据,要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第十六条 作为预算外收入,对自费代养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要单独立帐,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厉行节约的原则精神,专款专用,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一: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代养人员收费明细表

  社会福利院
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元)开支内容
 被服费 人/月 15.00一年一套单衣,三年一套棉衣,二年一套罩衣,二年一床被子,四年-床褥子,二年一条床单,一年一条枕巾,五年一付垫子,一年一件衬衣,一年一双单鞋,一年一双袜子,一年一双棉鞋,一年一条毛巾
取暖费人/月15.00按规定取暖期计收(每人海日0.50元)
卫生费人/日6.00含洗理,日常清洁卫生等
杂支费人/月9.00含水电费.暖水瓶.碗筷.肥皂等日用品
文娱费人/月5.00提供文化娱乐用品和场所
一级人/月70.00 
二级人/月50.00 
三级人/月30.00 
床位费人/月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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