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自费代养完全采取自愿原则,可随时提出终止代养并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四条 各地办的城镇敬老院也可开展自费代养业务,收费标准,可参加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开展自费代养业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必须要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专用票据,要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第十六条 作为预算外收入,对自费代养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要单独立帐,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厉行节约的原则精神,专款专用,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一: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代养人员收费明细表
社会福利院
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开支内容 |
被服费 | 人/月 | 15.00 | 一年一套单衣,三年一套棉衣,二年一套罩衣,二年一床被子,四年-床褥子,二年一条床单,一年一条枕巾,五年一付垫子,一年一件衬衣,一年一双单鞋,一年一双袜子,一年一双棉鞋,一年一条毛巾 |
取暖费 | 人/月 | 15.00 | 按规定取暖期计收(每人海日0.50元) |
卫生费 | 人/日 | 6.00 | 含洗理,日常清洁卫生等 |
杂支费 | 人/月 | 9.00 | 含水电费.暖水瓶.碗筷.肥皂等日用品 |
文娱费 | 人/月 | 5.00 | 提供文化娱乐用品和场所 |
护 | 一级 | 人/月 | 70.00 | |
理 | 二级 | 人/月 | 50.00 | |
费 | 三级 | 人/月 | 30.00 | |
床位费 | 人/月 | 4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