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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甘肃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人每月收费165元,其中:护理费70元、被服费15元、取暖费15元、杂支费9元、卫生费6元、文娱费5元、床位费45元。
  二级(生活起居可部分自理者)每人每月收费145元,其中:护理费50元、被服费15元、取暖费15元、杂支费9元、卫生费6元、文娱费5元、床位费45元。
  三级(生活基本自理者)每人每月收费125元,其中:护理费30元、被服费15元、取暖费15元、杂支费9元、卫生费6元、文娱费5元、床位费45元。
  (二)儿童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二):
  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人每月收费120元,其中:被服费10元、取暖费12元、卫生费6元、杂支费6元、学杂费6元、护理费50元、床位费30元。
  二级(生活部分可自理者)每人每月收费110元,其中:被服费10元、取暖费12元、卫生费6元、杂支费6元、学杂费6元、床位费30元、护理费40元。
  三级(生活基本自理者)每人每月收费100元,其中:被服费10元、取暖费12元、卫生费6元,杂支费6元、学杂费6元、床位费30元、护理费30元。
  (三)精神病人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每人每月收费143元,其中:护工费12元、被服费15元、取暖费15元、护理费/15元、工疗娱疗费5元、卫生费6元、床位费45元。
  (四)自费养员的伙食费自理,代养期间因患病诊治者,医疗费参照当地医院的收费标准收费。被服自理的不再收取被服费,上学儿童学费按学校标准收费。
  (五)各自费代养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七条 被代养人员的粮户、工资等生活供给关系,可不迁转。
  第八条 各收养单位要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人员要严守岗位,尽职尽责,精心护理代养人员,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被代养人员,要遵守院规、服从管理、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学习、娱乐、康复等活动。
  第十条 儿童代养至年满16周岁时,原则上应由托养单位或个人领回,自行安置。对年满16周岁需继续代养的呆、傻、残人员,可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被代养人员因病需住院或正常死亡,院方应及时通知托养单位或托养监护人协商看护及处理。住院期间的医药等一切费用托养单位或个人自理,若因非正常情况致伤、致病、致死,院方应查明原因,会同托养单位或托养(监护)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代养人员违反规定,经教育后不听劝告,院方有权停止执行代养委托,送交托养单位或委托监护人,终止代养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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