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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甘肃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收取福利生产管理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一律废止.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各地、州,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批复后,报上一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附件二:
甘肃省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代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一些单位、家庭和个人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为社会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城市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在做好收养“三无”对象的基础上,可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开展自费代养业务。
  第三条 自费代养对象是,自愿委托代养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的老人、职工家庭无力照管的老人、精神病人、残疾呆傻人员和儿童等。
  第四条 开展自费代养、医疗康复、按照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疾、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分别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康复、教育的综合疗法。
  第五条 凡要求自费代养、医疗康复者,应由其本人、家庭或托养单位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方调查了解后,与原托养单位或托养(监护)人根据代养条件、标准、商签《自费代养、医疗康复委托书》、即可办理入院手续。
  第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被代养人员的自理程度,实行分级护理,按级逐月收费。若需特殊照顾的,可加收特护费。对逾期不交费者,院方可通知原托养单位或托养(监护)人领回或派人送回,并追收所欠费用,
  (一)老人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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