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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甘肃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三、收养登记收费内容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确立收养关系和解除收养关系,均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并缴纳登记费,现就登记费规定如下:
  (一)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下同),中国公民(包括港涣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20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50元。
  (二)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10元,外国人20元。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220元,外国人750元。
  (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
  (五)公告费,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以上各项对外国人的收费,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收养登记收费应用于收养登记调查、邮电、材料审查、聘用律师、翻译报专业人员、业务培训、档案管理与登记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按《甘肃省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见附件一)执行。
  五、各级民政系统的福利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单位,对按国家规定无偿收养的优抚,救济对象不应收费;对国家规定无偿收养以外的人员,可以收费,具体按《甘肃省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代养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二)执行。
  六、殡葬收费,各地在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全省民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过去有关民政系统的收费规定一律废止。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制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甘肃省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
  二、甘肃省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代养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甘肃省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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