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甘肃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1993]23号)
省民政厅: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结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定下达的中央管理的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费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
申请费每件5元
登记费每件(含证书费)25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元
(二)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团体登记费,用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印制证书、表格、簿册、卡片和建立档案等必要的费用开支,实行专款专用。
二、婚姻登记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结婚登记收费
1、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国内结婚登记,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收取证书费每对9元。
2、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对(包括证书费)80元。
3、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对(包括证书费)60元。
(二)离婚登记收费
1、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国内离婚、补办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取证书费每对5元。
2、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对(包括证书费)80元。
(三)婚姻状况证书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到县、市、区民政局领取,每张收取工本费0.05元。
(四)婚姻证书一律由民政部监制,省民政厅按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各地民政部门不得私自印制、仿制。
(五)婚姻申请书(结婚、离婚等)工本费,已包括在各类婚姻登记的证书费和手续费中,因此不得再另行收取婚姻申请书工本费。
(六)全国统一的婚姻证件,我省城市从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日正式使用,农村从五月一日正式使用。同时,使用新的收费标准,尚未发放的旧婚姻证件一律作废。现行有关婚姻收费的标准和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