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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5]33号,1995年3月1日)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甘财综发[1995]009号)同意立项,现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流动就业证,卡工本费标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每本3元,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每本5元,均由领证人承担;
  2、中介服务费:农村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在合同期内每人每月一次性向介绍就业的服务机构交纳中介服务费5元,由本人承担;
  3、跟踪服务费:依据劳务合同所签订的跟踪服务项目,在合同期限内每人每月一次性交纳跟踪服务费5元,由本人承担;
  4、职业培训费: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需对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的,按省就业服务局、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甘就培[1991]1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培训费由用人单位和受训者本人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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