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和户籍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6]139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和暂住证工本费的报告》(甘公治[1996]21号)和《关于申请核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调整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公治[1996]31号)收悉。
根据公安部全国统一使用新式居民户口簿的要求和《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发》规定,同意对暂住人管理和户籍管理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
对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在申领《暂住证》时,依据《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取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补领、换领《暂住证》或变更登记项目不得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二、《暂住证》工本费由每证2元调整为每证4元。
三、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1、新式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农村居民新式《户口簿》也按每本6元收取工本费。
2、新式集体《户口簿》每张0.30元。
3、《常住人口登记表》每张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