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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和户籍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和户籍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6]139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和暂住证工本费的报告》(甘公治[1996]21号)和《关于申请核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调整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收费标准的报告》(甘公治[1996]31号)收悉。
  根据公安部全国统一使用新式居民户口簿的要求和《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发》规定,同意对暂住人管理和户籍管理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
  对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在申领《暂住证》时,依据《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取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补领、换领《暂住证》或变更登记项目不得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二、《暂住证》工本费由每证2元调整为每证4元。
  三、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1、新式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农村居民新式《户口簿》也按每本6元收取工本费。
  2、新式集体《户口簿》每张0.30元。
  3、《常住人口登记表》每张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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