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不同的等级,实行不同的等级差价。其等级差价可在规定的修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省特级40%、一级25%、二级10%,普通级不得上浮。
第八条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经营者制定服务项目价格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有关修理项目的价格应当符合省级政府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修理项目价格。
其价格计算公式是:
修理价格=[SX(]修理成本×(1+利润率)[]1-税率-上交管理费率[SX)]
合理成本由料、工、费三项构成,只限本办法所列A-E项(见附表),属于保修期内的机器不计价收费。修复后如换件在一月内再次损坏时免收返修费。
凡本《暂行办法》附表中未规定的新产品、新规格的修理价格,由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将有关成本资料和修理价格,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的修理价格应根据不同修理项目的工时消耗和技术繁简情况分别制定。更换零配件的价格,应以零配件进价加合理差价制定,其差价率最高不超过100元以下为30%,100元以上为15%。
第十条 修理项目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可另收取检测费者外,不得随意另立名目,价外加价。
检测费含拆机、装机、故障部位查找,一般测试调整直至判断出故障确切部位等的工时、工本、仪表工具折旧费。对用户送修后,又要求不修者,已检测出故障的收100%的检测费;还未检测出故障的只收10-30%的检测费。进口机及国内组装机一律在本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的检测费。
第十一条 各种修理项目的价格要明码标实价,修理项目应注明修理部位和更换零配件的具体品名和型号。
第十二条 凡用于经营性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和专用设备的修理价格均在本《暂行办法》的检测费和修理费标准上另加50%计算价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价格为最高限价,企业不得擅自超过规定的价格自行定价。
第十四条 凡陈旧淘汰机因部件短缺、自行拆装、改装线路零乱等特别复杂的机器和技术上已淘汰的机种,其修理价格由双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