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规范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价格行为暂行办法
(甘价房地〔1996〕241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各地、市、州政府、行署、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处)、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电子产品维修管理中心,兰州军区后勤部,兰州铁路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厅和省供销合作联社发布了《甘肃省餐饮娱乐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根据《规则》的要求,我们组织并邀请了有关行业和有关部门,在多次调查、测算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规范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望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工作并组织实施(等级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见甘价房地〔1996〕第238号《关于在全省开展餐饮娱乐修理业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规范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价格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价格行为,建立正常的价格秩序,进一步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生产企业信誉,促进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餐饮娱乐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和甘肃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局、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对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常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的价格,属政府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应当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
第五条 根据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的设施设备、技术力量、服务质量和物价管理情况,制定全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的等级评定标准。按“分等定价”的原则,确定家用电子电器修理业的等级为省特级、一级、二级和普通级四个等级。
第六条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的等级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定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组织评审确定。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分管权限,省上评审确定省特级、一级,地、州、市评审确定二级和普通级。县级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修理业等级的设置、申报和评定以及管理办法由各地确定。各级物价部门按所评等级进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