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通知
(甘价房地〔1997〕66号)
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各地、州、市物价委(局、处)、房改办,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房改办,各县市区物价委、房改办,中央驻甘各单位,省属有关单位:
公有住房租金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之一,规范和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和商品化进程,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的通知》(国发明电〔1996〕6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有住房租金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七年起,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要纳入价格调控计划,租金调整要根据当地物价控制目标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安排。并要使租售比价保持合理比例。
二、各地的每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方案要事前按规定秩序向省、地物价、房改部门申报:兰州市、天水市、白银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方案事前直接向省物价、房改部门申报。地、州政府所在地(市、县)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方案事前由市、县物价、房改部门报地、州政府物价、房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地、州政府物价、房改部门向省物价、房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地、州政府物价、房改部门向省物价、房改部门申报。其他市、县的租金调整方案事前向地(州、市)物价、房改部门申报,并报省物价、房改部门备案。向省、地(州、市)政府物价、房改部门申报的租金调整方案,待正式批复后方能组织实施。
三、同一城市和县镇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不其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执行经省、地(州、市)物价、房改部门审批的所在地租金标准,产权单位不得各行其是。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但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程序,报物价、房改部门审批。
四、住房租金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物价、房改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问题,认真做好租金标准的测算工作,合理制定租金调整方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房改领导小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