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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交通场所餐饮娱乐业价格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交通场所餐饮娱乐业价格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甘价房地〔1997〕114号,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各地、市、州政府、行署、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处)、交通局(处、经委),兰州、武威铁路分局,民航甘肃省局各航站:
  交通运输场所是交通运输行业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主要窗口。为了规范餐饮、娱乐业价格行为,建立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场所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723号)和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供销联社、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餐饮娱乐修理业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第238号)规定,结合我省铁路、民航、公路、水运等文通运输场所(以下简称交通场所)的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交通场所餐饮、歌舞娱乐业价格等级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场所内设置的餐饮点、歌舞娱乐场所,均属等级评定工作的范围。各企业所申请等级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甘价房地〔1996〕第238号文的等级申报程序向等级评定部门申报。
  二、对不同等级的餐饮、娱乐业,实行不同的等级毛利率、差价率及收费标准。凡经评定达到省级等级的执行省定的综合毛利率、分类毛利率和差价率;属其它等级的执行所在地、州、市制定的综合毛利率、分类毛利率和差价率。具体毛利率、差价率、价格计算办法和等级评定标准及列车餐车毛利率,按照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旅游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第239号)和省物价局、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娱乐业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第240号)文规定严格执行。
  三、餐饮、娱乐饮食品价格和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伺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
  四、各交通场所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物价人员,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按全省统一规范的价格台帐进行价格成本核算。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价目簿进行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字迹清晰,摆放位置醒目。结帐时应向消费者提供写明具体品名、单价、数量和总结算价格的票据或结算清单。对违反价格规定的经营者,由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铁路、民航、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人员警告、行政处分等处罚;属于承包、租赁经营性质的,可依法停止其经营权。
  五、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铁路、民航、交通主管部门指导餐饮、娱乐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单、价格审核及价格投诉处理等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在交通场所各餐饮、娱乐经营点内公布价格投诉电话,悬挂等级标志牌或证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以及其他方式广泛宣传餐饮、娱乐评定工作的有关规定,抓好对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促进我省餐饮、娱乐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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