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8]125号)
兰州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兰仲[1998]1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的规定,同意你委在受理仲裁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将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批复如下: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元) 收费比例(标准)(人民币元)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8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8%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