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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8]125号)


兰州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兰仲[1998]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的规定,同意你委在受理仲裁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将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批复如下: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元)    收费比例(标准)(人民币元)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8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8%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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