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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对我省需求专业毕业生出省就业收取"省内需求专业毕业生配置调控费",其标准是:
  (一)省内院校毕业研究生6000元;本科毕业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元;中专毕业生2000元。
  (二)省外院校甘肃省院毕业生1000元。
  二、对不按就业合同(协议)就业的收取违约金和培养费,其标准是:
  (一)属于国家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分别按照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学历层次,缴纳违约金4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二)经"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合同(协议)者,违约后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500元。
  三、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物价委有关文件规定,对国家计划招收计划内招收的自费毕业生(含普通专科班)自主择业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派遣证的,收取录用费200元。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照顾出省就业,不收费。
  (一)父母系外省籍人,来甘(兰州市区以外)工作30年以上,在内地省市无一子女工作者;
  (二)父母在甘(兰州市区以外)工作30年以上,已离退休安置到外省或工作调离本省,身边无一子女工作者;
  (三)革命烈士或因工牺牲人员的子女;
  (四)被中央国家机关录用为公务员者;
  (五)选拔到部队服役者;
  (六)毕业生为特困生活父母为下岗职工暨倒闭企业职工者。
  五、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内院校毕业生减半收费:
  (一)到全国其他九个边远省区就业者;
  (二)父母系支边职工,且在兰州市区工作30年以上者。
  六、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8]1349号)文件精神,凡属我省招生培养的示范院校毕业生如不到本省教育系统就业者,影响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其具体标准如下:大学本科每学年5000元,大学专科每学年4500元,中等师范每学年3500元。上述毕业生除缴纳相应的培养费外,还必须教会在校期间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具体标准由各类师范院校按规定款项收取。师范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非师范院校毕业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七、国家各有关部委在甘院校依据有关部门制订的毕业生就业收费政策、收费项目一律废止,对毕业生的收费应执行我省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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