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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房地〔2000〕230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物价处)、建委(建设处)、财政局(财政处): 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54号)转发你们,并就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有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物价、房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租金改革目标而进行调整。各地目前的租金水平应尽快达到五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有条件的城市应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

  二、兰州市公有住房租金的调整由兰州市物价部门会同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详细测算提出租金调整方案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抄送省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省物价部门在调价前10日将调价方案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其它各市(县)公有住房租金的调整由地、州、市政府在调价前10日内向省物价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抄送省房改办、房地产管理部门,说明调价理由、提价幅度、出台时间以及对各方面的影响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省物价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可视为同意。

  三、省属单位,中央在甘单位、驻甘部队按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城市租金标准。有条件的单位租金水平确需超过当地城市租金水平的,应按隶属关系报相应的物价部门审核,各级物价部门须按规定的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后再予以批复。省属单位、中央在甘单位、驻甘部队和无主管部门但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报省物价局审批。

  四、公有住房租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既要稳步推进公有住房改革,又要充分考虑绝大多数居民实际承受能力。各地物价、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租金的测算工作,并将在租金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上反映。省物价部门会同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全省的租金改革情况进行汇总,指导各地做好租金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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