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合作市、夏河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甘价工[2001]132号)
甘南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合作市、夏河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州价发[2000]041号)文收悉。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护水资源,提高全民节水意识,经研究,同意你局调整合作市、夏河县自来水价格的意见。其具体价格如下:
一、规范水价分类,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按国家规定,水价分类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五类。同时随水费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含水资源费)是:居民生活用水,合作市0.80元/立方米,夏河县0.80元/ 立方米;工业及建筑施工用水,合作市1.10元/ 立方米,夏河县1.10元/立方米; 行政事业用水,合作市1.00元/ 立方米,夏河县1.00元/ 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含普通理发),合作市1.20元/立方米,夏河县1.50元/v;特种用水,合作市1.50元/立方米,夏河县1.80元/立方米。
三、按省政府(97)25号令的有关规定,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0.05元(已含价内);同时在价外征收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10元。污水处理费要按规定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