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
(甘价费[2002]31号)
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局)、财政处(局)、教育局(委、处):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2477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识试行“一费制”的重要意义,克服困难,坚决贯彻落实。
二、我省试行 “一费制”的范围是全省41个国扶贫困县和12个省扶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县的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的地区要将省上规定的杂费和课本费合并收取,初中每学期每生115元,每学年不得超过230元,小学每学期每生60元,每学年不得超过120元。除此之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暂未试行“一费制”地方的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文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自立项目和标准,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一律取消。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一费制”收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研究解决试行“一费制”后学校出现的经费缺口,加大对农村中小学的财政投入力度,促进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
五、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试行“一费制”地区中小学收费的监督检查。省物价局将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对试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在“一费制”以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公开向社会曝光。
六、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