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
(甘价费[2002]61号)
各地、州、市物价处(局)、厂(场)、矿区物价处:
现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44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取消落实情况加强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间予以取消,仍继续收费的部门或单位,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三、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取消后,执收单位请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