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式样)
根据《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你单位的申请,经
批准,同意你单位今年有偿转移 名
安置任务,需缴纳有偿转移资金 万元。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此款划转到财政专户。
附:
开户单位:
开户行:
开户帐号:
(此表一式四联,缴款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开户银行、安
置部门各一份)。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年 月 日
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11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是指,符合在我省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非农”户口入伍服满一、二期现役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本人放弃国家安置就业,采取自谋职业,国家给予其一定经济补助的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向下达安置计划的同级政府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审批表》(式样附后)。凡安置部门已为其安排过工作或本人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再申请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四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标准为:省上下达安置计划部分的退伍义务兵1.2万元;服现役不满10年的复员士官2万;服现役满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3万元。各地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
(二)各级财政收缴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