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奖励;
(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相关事宜经费.
第七条 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印章。
第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安置部门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安置部门执行。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九条 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偿转移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
单位
名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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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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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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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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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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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地址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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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年度
安置任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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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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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有偿转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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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缴纳转移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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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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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单位
法人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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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款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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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安置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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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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