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民优[2002]35号)
各地(市、州)民政、财政、物价处(局),中央在甘、省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1)7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 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是指经批准允许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各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缴纳标准为: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转移人数的多少,每转移一名退伍义务兵或转业士官安置指标缴纳1.6万元-2.4万元的有偿转移费。
各地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的缴纳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条 所有单位都应当尽力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确需要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个月内向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式样附后)。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对需要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出《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式样附后)。 申请单位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转到指定的帐户。对逾期不予办理交款手续又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执行的在新闻媒体曝光,依据《
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按每人应缴款的20%进行罚款,其罚金并入有偿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