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法律知识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法律知识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2]21号)


陇南地区物价处、财政处:

  你们《关于我区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收取考试费和考试资料工本费的请示》(陇地价[200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于普法教育工作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省物价委、省财政厅甘价费[1990]199号文规定普法教育只收普法合格证工本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第四条规定“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没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件依据的各类强制性考试,┅┅一律不得收取考试费。”的规定,你区组织的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不得收取考试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