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2]179号)
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局)、财政处(局)、无线电管理处: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变更蜂窝移动电话手机频率占用费收取方法的批复》(甘价费[2000]256号)继续执行到6月底,自7月1日起废止。
二、蜂窝移动电话手机频率占用费代收费的移动电话公司,在6月底之前应按规定收好,并及时向财政专户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