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电力公司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费[2002]338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处)、财政局(处)、农牧局(处)、水利局(处)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农业供水、供电及农机服务中的乱收费、乱加价要按国家规定的政策界限进行专项治理。我省重点对农民反映强烈的以下乱收费行为进行治理:农业用电中的农网改造自筹款、招待费、深井灌溉变损费、表损费等自立项目、取消项目的乱收费;农业用水中向农户收取渠道维修费(或护渠人员工资)清淤费、用水看护费等乱收费;农机服务中的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二、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
我省的专项治理由物价、财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农业、电力、水利部门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自查自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本行业、本系统所存在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防止出现前清后乱、边查边犯现象。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及全面清理阶段,于2002年12月底完成。各市(地、州)、县要统一安排,全面部署,对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收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2]66号)中规定进行治理。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及检查阶段,于2003年第一季度结束。各市(地、州)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电力部门,根据国家及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对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电价、水价和农机服务收费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结果及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省上有关部门将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三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3年5月底前完成,各市(地、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专项治理,加强整章建制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并结合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将符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农民公示。各地要将专项治理情况于5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