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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2]34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请示》(甘教财[2002]1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测算,现将教师资格认定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2、教师资格认定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282元,但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面试费、试讲费、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费等收费。对各类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二、教师资格认定费用于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册、报名、档案资料管理、教学能力测试等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按时参加年审,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收取的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逐级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收取的教师资格认定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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