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费[2003]19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处),省电信公司、中国网通甘肃分公司(筹)、省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甘肃分公司、吉通甘肃省分公司、网通甘肃分公司、铁通甘肃分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资费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对属于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在调整时,必须报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各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二、省通信主管部门和各级物价部门将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擅自调整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搭车收费等价格违纪行为,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查处,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价格违纪行为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