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费[2003]20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处),中国联通甘肃分公司、铁通甘肃分公司、省电信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网通甘肃分公司(筹)、吉通甘肃省分公司、网通甘肃分公司:
随着电信市场的发展,电信资费管理已经成为目前电信管制中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管理,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转发你们。为确保“程序”的顺利实施,并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电信资费的审批备案管理是电信资费制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资费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电信运营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文规定,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规范电信资费的审批备案行为。
二、《
电信条例》规定,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收费时,必须按规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属于省管权限的,报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审批。
三、电信企业应认真执行新型电信业务资费定价形式的申报制度,应将新型电信业务与企业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对电信业务进行商业包装而推出的“新业务”区分开来。在开展新型电信业务前,应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部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在确定价格形式和完善资费标准的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资费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的电信业务资费,应在执行前30日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报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已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电信资费,省级电信企业应提前15日将执行方案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