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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下发《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水价制度。对农业水价实行定额管理,在合理定额的基础上,按价格管理权限,推行季节水价、超额累进加价以及两部制水价等科学的水价制度。
  (五)建立健全农业水费征收管理制度,降低供水成本,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一是认真贯彻《水利产业政策》,加强对水费征费的管理,水费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收入直接收取,防止水费收取中的加价、截留、挪用等行为。二是加强供水成本管理,尽快建立水价成本约束机制,完善水费使用分法。为规范正常的供水成本管理,尽快建立水价成本约束机制,完善水费使用办法。为规范正常的供水成本、费用,提高水价制定的透明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制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和《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甘水办[1998]第31号、甘财农[1998]第105号、甘价工[1998]第170号)核定成本。水管单位要加大改革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不合理的成本开支;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和维护费,要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日常维修,以节支降耗,降低供水成本。三是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增加透明度。在大中型灌区要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在村组将水量、水价、水费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治乱减负,整顿水价秩序,为水价改革提供空间。各地要加强农业水价管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彻底清理整顿水价外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外,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加价和各种费用。同时,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的监督检查,要合同水利、农业等部门集中组织力量对农业用水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坚决取消乱加价和乱收费。
  (七)在制定、调整部分重要农业水价时,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按价格管理权限,价格主管部门应合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广泛征求农业等部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增强水价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同时各地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农民对改革农业水价的认识,保证水价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水价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推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改革等体制创新,降低农业供水的中间成本。农业节水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经济实现规模经营,水管单位直接供水管理到最终用户,实行按水量计价。全省各类灌区的未级渠系或乡镇以下环节的供水体制,可推行以下几类体制,替代基层行政组织管水。1、国有水管部门管理范围延伸,水的流程直接管理收费到自然村、组或农户;2、逐步建立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实行民主管理;3、推行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对乡村输水渠道进行公开租赁或承包,将农业灌溉管理经营权移交给农民,明确承包者对农户的最终水费标准,通过管理权限、职责和利益的挂钩,调动农民维修渠道、节约用水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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