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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下发《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农业用水价格改革采取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协调政策、分级管理价格、具体决策实施的方法。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水价改革的指导思想、定价原则、农业用水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并对地方水价改革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经政府批准,确定具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具体实施
  (一)农业用水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农业用水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实际,我省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指定的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合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州、市)直属及跨县(市、区)的农业用水价格,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合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及县以下农业用水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合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其农业用水价格可实行县级政府指导价,具体水平由经营者与农民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井灌水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定价。
  水利工程供其它非农业用水价格的管理,仍按《寸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约请示的通知》(甘政发[199习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逐步调整理顺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用水价格,要以保本为目标,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节水”的原则,逐步提高到合理水平。
  在遵循全省统一水价改革政策的前提下,各地农业用水的价格,要按价格管理权限,依据2000-2002年水利工程综合平均供水成本制定;各地(州、市)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供水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可适度下浮执行。对水资源费的征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减轻灌区新移民的水费负担,各地在制定涉及新移民农业用水价格时,可采取水价优惠政策的办法适当降低其价格水平。
  (三)规范理顺未级渠系水价构成,加强对计量口以下末级渠系供水环节的成本核定和水价管理。通过河道和水库等取水的自流灌区,可实行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加上未级渠系维护费的定价模式,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本看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维护管理合理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高扬程、自流灌区渠道条件较好,国有水管部门的管理己延伸到了农民田头,水价可核定到农户,水费由水管单位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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