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收费公路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3]35号)
省交通厅: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系会议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动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加强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及时掌握收费公路收费还贷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全省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所申办《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人员申办《收费员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利用贷款修建的收费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凡省物价局批准收费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省物价局申办《收费许可证》。
二、根据《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凡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管理所,必须按要求参加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组织的审验。
三、为加强对收费站(点)的管理,收费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物价局核发的《收费员证》。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收费任务。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因轮换工作岗位须到办证单位重新办理《收费员证》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