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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证员注册收费标准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证员注册收费标准的函
(甘价费[2003]42号)


省司法厅:

  你厅《甘肃省司法厅关于申请核准公证员注册收费标准的函》(甘司公律[2002]28号)收悉。公证员注册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律师、公证员注册收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发[1997]第57号)批准立项。目前省司法厅的机构改革和公证员管理体制改革均已完成。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公证员注册的管理,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参照律师注册收费标准,兼顾公证员的承受能力,决定对我省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的公证员,申请注册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注册费,现将公证员注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城乡差异较大,地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为促进落后、贫困地区公证事业的发展,对公证员注册实行分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公证员注册收费标准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甘肃省公证员注册费收费标准

序 号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     注
 第 一 类  人.年  500  兰州市公证处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公证处,甘肃省公证处,天水市公证处及秦城区公证处,白银市公证处,金昌市公证处,嘉峪关市公证处,武威市公证处及凉州区公证处,张掖市公证处及甘州区公证处,酒泉市公证处及肃州区公证处,敦煌市公证处、玉门市公正处
第二类 人.年 300 除一、三之外的所有公证处
   第三类   人.年   150被列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县的49个公正处:榆中县、北道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会宁县、华池县、和水县、镇原县、宁县、环县、庄浪县、静宁县、两当县、西和县、礼县、康县、武都县、文县、宕昌县、定西县、通渭县、陇西县、漳县、渭源县、临洮县、岷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临夏县、康乐县、广河县、永靖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舟曲县、卓尼县、临潭县、夏河县、合作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碌曲县、玛曲县、迭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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