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幼儿园接收地方幼儿入托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3]75号)
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
你院《关于办理收费许可证及收取基础设施建设费的请示》([2003]院字第16号)收悉。鉴于你院幼儿园是一所面向部队为医院及驻地部队干部、战士、职工子女服务的省级一类寄宿制幼儿园,且被有关部门定为多项教学实验基地,在驻地广大群众中具有良好的声誉。为了使教育成本和教育投入得到相应体现,按照优教优价的原则,参照相关收费标准,并兼顾部队驻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同意你院幼儿园接收地方幼儿入托时可适当收取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保教费、杂支费、取暖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0]167号)中规定的一类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执行。
招收地方幼儿,每生每学期可另收取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费250元,用于教学设备的配备、聘用教师的工资支付等费用支出。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