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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价费[2003]183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省电信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甘肃分公司、中国网通甘肃分公司(筹)、铁通甘肃分公司、各有关电信业务经营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维护电信公平竞争,促进通信业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与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对口联系,做好企业省管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省通信管理局与省物价局联合成立资费审议小组,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负责听取企业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电信资费的意见,审核资费调整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不能做出决定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说明原因。对于省内重大的电信业务资费调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决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电信运营企业应自新资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半年内,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提交资费调整情况跟踪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调整后电信业务的发展情况、资费标准执行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等。
  四、各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报批(备案)行为,调整属于省管电信资费(见附表一),必须主送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审批。
  五、电信运营企业对于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电信资费,在执行前应持部委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省内的具体执行方案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电信运营企业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幅度内的电信资费(见附件一、二),在执行前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同时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在收到备案材料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发出备案确认文件。对电信运营企业备案的各项电信资费,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认为资费水平明显不合理的,可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整资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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